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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 两高实务解读
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的说法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有这样一个案例,司机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行人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这种情况下,行人可在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五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例,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与前女友保持婚外情关系被妻子发现。双方协商不成,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经审理,在综合判定丈夫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程度等因素之后,判决支持了妻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并非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都能得到支持。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注意避免以下几个方面: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在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被侵权人在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侵权情节、损害结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当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必然会给被侵权人带来心理创伤,如果只赔偿物质损失及公开道歉,显然无法抚平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则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为被侵权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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